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2017贵阳市计卡婵法律普及
减刑和假释有何区别
(1)对象不同。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并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;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现的。
(2)有不同的时间。假释只能申请一次,并附有缓刑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;根据实际情况,可以多次使用换向。(3)内容不同。假释是指提前释放罪犯,并在审判期间对其进行考验;减刑是对罪犯适当减轻刑罚,罪犯仍服相应刑罚在狱中。
(4) 新犯罪和漏犯罪有不同的影响。罪犯在假释审判期间发现新犯或者漏犯的,撤销假释,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,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。 。
《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【假释的适用条件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执行原判二分之一以上的刑期。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服刑十三年以上。认真遵守监狱规定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危险的,可以假释。如有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执行上述限制可能不需要判刑。
累犯、因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放置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不得假释。
在决定假释罪犯时,应当考虑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。 (一
第七十八条【减刑的条件和限度】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期间,认真遵守狱规,接受教育,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,应当减刑: (一) (一)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; ( 2)举报重大犯罪行为经核实属实的监狱内外活动; (一)(三)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; (四)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 (五)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的; (六)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其他重大贡献。 (一)减刑后的实际刑期不得低于下列期限: (一)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句子; (二)判处无期徒刑的,为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; (一
(三)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暂缓执行死刑的罪犯,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的悬浮液,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。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,不得低于二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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